什麼條件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成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我們都知道資產分類一般分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土地使用權一般都是屬於外購的無形資產,既然是無形的資產那麼實現條件和使用權執行條件在計算和產生條件方面存在會很多的疑問。那麼我們在購買土地時,什麼條件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成立呢。

什麼條件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成立

一、新會計準則規定

(1)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與折舊。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3)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支付的價款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分配的,應當整體確認為固定資產原價。

所以在當前沒有誰能有單獨的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那麼就是進入無形資產。

二、“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準: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1)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

(2)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着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3)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4)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從會計核算角度看,將企業的長期資產區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分佈。同時,因為無形資產固有的不確定性,所以出於謹慎性考慮,對一般無形資產都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攤銷期限。

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不是因為這一原因,而是從其作為一種權利且無實物形體的特徵出發的,但從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説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在本質上是沒有本質差別的,只是攤銷和折舊的年限與一般的固定資產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要計入相關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價值中。

綜上可知,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是從其作為一種權利且無實物形體的特徵出發,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只是使用權所以屬於無形資產,而且其含有無形資產的特徵之一的相對較短的攤銷期限。特殊情況下無論是固定資產或者是無形資產,會因為不同的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還是體現不同的資產形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