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指示交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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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示交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指示交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指示交付的相關規定是,指示交付的成立條件必須是當事人之間有轉讓所有權的書面合同,讓與人必須要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讓實際佔有人把這件物品交給買方。指示交付是可以設立質權的,物品實際交付的時間,跟轉讓所有權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民法典物權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27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民法典物權編》第227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實際上,指示交付這種交付方法在現實生活當中是很常見的,只不過用法律術語形容成指示交付的話,很多普通民眾難以理解。實際上就是自己跟對方達成了買賣協議,但被賣的這件物品在別人手中,自己通知別人把這件物品直接交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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