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款的指示交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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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款的指示交付是否合法?

錢款的指示交付是否合法?

錢款的指示交付是合法,金錢屬於動產,是可以指示交付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動產的交付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

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佔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俱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製交付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在發生一些所有權轉移的時候,就是需要由他人來幫助自己配合完成這樣的一種合法的交易,這實際上就存在着只是交付的這樣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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