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訂立必須書面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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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是否必須書面訂立

民法典保證合同訂立必須書面形式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共同保證中的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訂立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1、保證合同應當為書面形式。可以是一份獨立的合同書,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2、保證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

4、保證合同通常僅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也可以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

5、兩種實踐中的保證責任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註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註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保證人在註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民法典中的保證合同的簽訂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簽訂保證合同時還應該注意些問題,合同的形式,確定簽訂合同的主體,以及合同中的條款是否合理,合同的內容包括上面所説的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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