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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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法律關於租賃期限的規定,主要由以下幾點內容:
1、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例如我們簽了30年的租賃合同,那根據法律規定,最後10年是無效的,合同期限依然是20年。
當然,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續訂的租賃合同自續訂之日起,依然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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