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發口頭解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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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雙發口頭解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勞動合同雙發口頭解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出具書面證明,但在實務中,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有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並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3、勞動合同法設定的“企業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只是為了便於勞動者到新單位就業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4、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我國勞動合同雙方口頭解除合同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有書面材料的,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作為勞動合同中主體,我們應該熟知其主要特徵,免得到時候我們碰到相應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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