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對方責任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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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但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合理安排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可以不合理增加自己的權利、限制對方權利或增加對方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不合理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加重對方責任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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