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是行紀合同還是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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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地產公司委託具有行紀資質的中介公司進行代理銷售,則該房屋中介是行紀;如果是地產公司未簽署委託代理,則該房屋中介是居間。

房屋中介是行紀合同還是居間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是個大外延的概念,調整各種形式的居間關係,但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訂立後,居間人在交易中完全獨立於房地產買賣雙方的民事主體,其可以參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商定過程,但不參加合同的訂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於當事人之間起媒介作用的中間人。這是與行紀合同有着重要區別,行紀人是接受委託,為委託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義參加合同訂立,直接享有合同權利義務的人,其與委託合同最相類似。

市場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紀名義賺取合同差價,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業主開始找中介賣房,雙方並未簽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沒有“買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當中介找到合適的買家,談妥價錢後,房地產中介即與賣方簽訂一份行紀合同,約定的內容是賣方以一定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中介,若中介以高於此價的價格賣出房屋,則差價歸中介所有。但實際上,中介根本沒有支付房款買下房屋。結果,本應由業主獲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順地吃掉了。而買方也相應地受到了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就有了“為難之處”,因為法律並不禁止房地產經紀簽訂行紀合同。但現實中,吃了這種“啞巴虧”的人實在太多,有關管理部門只能夠在態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種中介行為”、“不鼓勵簽署行紀合同”,卻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糾正這種市場行為。

鑑於中介市場的確存在一些不良現象,有損於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建議立法機關考慮從制定法律法規方面加大對違法從事中介行業、損害他人利益行為的懲罰力度,禁止以行紀形式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損害買賣雙方利益。同時以國家現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相對照,對超出標準的收費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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