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變更合同未變更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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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變更合同未變更合法嗎

事實變更合同未變更合法嗎

應該説是部分不合法,即關於工作內容部分不合法。其他的合同條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且原先是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應當合法。

二、合同變更的方式

引起合同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同則合同變更所適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合意

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

通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複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藉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例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以上就是有關於事實變更合同未變更合法嗎以及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事實變更但合同未變更的情況下,是有關於工作內容部分不合法的。希望大家在遇見類似的事情是能儘快完善相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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