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協商變更和約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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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協商變更和約定變更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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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所謂協商變更,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協商變更是在沒有任何客觀情形下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這種變更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合同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沒有經過協商或者經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得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此外,協商變更還需滿足另外兩個程序性條件,一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二是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概括起來講,協商變更的具體實施步驟是:

1、一方將勞動合同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2、另一方對對方提交的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3、經審查如果沒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對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如果有異議,則以書面形式將異議返回給對方,雙方就異議再次進行另一輪的協商。

4、直至雙方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異議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據協商一致的內容起草變更協議,提交另一方簽章。變更協議經雙方簽章後,由雙方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5、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後,需要立即履行的,雙方按照變更協議嚴格履行,併為對方履行該變更協議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協商變更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最簡便的變更形式,也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過程中使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方式。

首先,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只能通過書面的形式訂立,其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也受到了限制,即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內就必須要簽訂,超過規定的時間一方面是不能對雙方利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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