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中的泄密責任怎麼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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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資料都屬於企業商業祕密,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企業一般都會對全體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制定保密措施、規定過意或者過失泄露企業祕密的處罰制度規定措施,特別嚴重的可以直接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在外並非故意、説漏嘴、導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也要依法依規給與必要的處罰處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按現時的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現時的法律法規有對員工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後相關的法律條文。另外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以協議形式進行約定相關的責任。

技術合同中的泄密責任怎麼約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的高低,應該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崗位的重要性等多方面考慮來確定。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涉及企業技術資料的相關勞動者簽訂技術合同其中的泄密責任是為了保障技術資料不外泄,倘若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涉及了技術合同中的泄密責任,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額的高低,應該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崗位的重要性等多方面考慮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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