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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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責任,按下面的方法進行分擔:

1、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2、當事人一方發現因無法克服的困難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二、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一)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所涉及的對象須是新技術成果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所涉及的技術成果,必須在訂立合同時屬於尚未掌握或尚未存在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除外。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較大

開發一個技術項目時,儘管經過合同當事人努力攻關,密切協作,也可能產生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遇到的無法預見、無法防止和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因此,當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沒有產出,風險較大。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後者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合同有風險較大的夜店,故此對於有與他人簽署技術合同的公民、單位來説,在合同簽署之前,首先需要確定自己即將會面臨哪些風險,然後可以在合同的擬定、簽署、合同的履行過程之中,採取適宜的辦法來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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