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合同違約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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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與合同違約怎麼主張?

侵權責任與合同違約怎麼主張?

1、侵權責任與合同違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明確承認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2、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於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於違約行為提起違約責任之訴。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故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選擇權沒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實務上一般不應限制當事人的選擇權。

二、哪些情況下,可認為不成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選擇權沒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實務上一般不應限制當事人的選擇權。但在下列情況下,可認為不成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1、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着合同關係,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合同責任處理。

2、當事人之間事先並不存在着合同關係,雖然不法行為人並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尤其應當指出,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關係,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於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又無合同關係存在,因此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

3、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在合同關係形成以後,一方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相關人員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的人身權利或者是財產權利受到損害,那麼就會產生責任競合的問題,這對於受到侵害的人員來説的話是可以選擇主張違約責任或者是主張侵權責任,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還有就是採取哪種方式對自己更為有利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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