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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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範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自由是合同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範疇。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

至於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

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説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

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比如在法律當中規定,簽訂合同時如果一方有脅迫的行為的話,那麼該合同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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