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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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年限條款要雙方協商。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續簽書

勞動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年__月__日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原勞動合同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勞動者合同倒滿之前的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是要通知勞動者是否進行續簽合同。續簽合同需在合同期到滿的前15日之內進行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來要求員工進行續簽的話,勞動者可以不進行續簽,並很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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