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多長時間內可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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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續簽勞動合同多長時間內可簽訂?

續簽勞動合同多長時間內可簽訂?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提前多久進行續簽,但是續簽工作最好提前開展,提前一個月通知續簽就可以,勞動合同續簽,第一次續簽時長可以由雙方約定的。第二次續簽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規定有什麼?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原來的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同意,需要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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