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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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簽時間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年限條款要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續簽書

勞動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年__月__日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原勞動合同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綜上可知,勞動合同到期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及時的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可以更好的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雙方的利益,確保持續的工作的進展和企業持續運作的發展。因此及時的和即將到期的勞動者簽訂新的合同也是企業發展企業用人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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