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合同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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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合同有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代簽合同的情形不同,產生的責任也不一樣,如代簽人在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下,代替當事人所簽訂合同是可以的,合同的權利義務也歸屬於當事人,代簽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代簽人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即代簽人在沒有取得當事人的委託或者同意情況下代替當事人簽訂合同,那麼合同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效力,被代理人拒絕的,也就是合同當事人拒絕追認,不予認可代簽人的代簽,一方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簽人承擔。其代簽人雖然無權代理,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簽人有權力代理的,合同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另一方當事人知道代簽人無權代理,仍然與其簽訂合同的,則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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