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三次不籤算無固定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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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三次不是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第三次不籤算無固定期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願意訂立固定期的,單位也同意的話,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則後續的合同期限可隨意定,這個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有限制的只在試用期階段有規定而已)。關鍵在合同上要註明“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就不算違法。其實這兩者沒有什麼關係,只是不過一個是合同明文規定了一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時間。而無固定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有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已。

如果是我國的合同到期後,再按前述做法繼續簽新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續約合同就行。在第三次的合同簽訂過程中只要是勞動者主張要求的更換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必須同意,這是對單位有長期貢獻的員工的一種補償與待遇,但如果是員工出於自願籤固定合同的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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