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民事留置權單方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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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中,如果債務人不按照規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留置物進行處理。這裏涉及到一個問題,行使民事留置權單方行為嗎?需要債務人確認麼?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得出瞭如下分析,讓我們一同看一看。

行使民事留置權單方行為嗎?

一、行使民事留置權單方行為嗎?

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約定或確定必要的寬限期並通知債務人。《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未按擔保法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1)債務到期主要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也包括債務人預期違約和債權人依法將債務履行期提前所形成的債務到期,未到期的債務不產生留置效力;

(2)沒有約定債務履行期的,債務因債權人的催告到期,催告通知到達債務人後立即生效;

(3)債務履行期限雖已屆滿,如債務人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合同法上的抗辯權的,或者債權無訴權的,留置權不能成立。

2、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合法佔有產生留置效力,惡意佔有、非法佔有不產生留置效力。債權人對物的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

(2)債權人佔有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允許留置,動產以屬於債務人所有為原則。

3、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1)留置的動產必須是某一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或者因該法律關係佔有的標的物,債權人的債權也必須因同一法律關係產生,如果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便是同一性質的法律關係也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要求;

(2)債權和留置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發生不以法律行為為必要,因事實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的法律關係也同樣適用留置權的規定;

(3)債權和留置權僅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即可,債權是否因留置物所生在所不問。

綜上所述,針對行使民事留置權單方行為嗎這個問題,小編通過上文給出了回答。行使留置權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有力手段,但必須要根據合同約定通知債務人,而且債務人要在規定時期內作出履行債務的義務。由此可見,行使民事留置權應該是雙方行為,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配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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