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使留置權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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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行使留置權合同有哪些?

可以行使留置權合同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地保管寄託人交付的寄託物,並在期限屆滿或依寄託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託人的合同。

(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運輸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將承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貨物託運人為此支付運價的合同。

(三)加工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應接受所完成的工作並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留置權為法定擔保權,其成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只限於在法律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範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

二、留置權的行使有什麼條件?

(一)須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超過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法定期限。未約定的,具體期限由債權人決定,但亦不能低於法定期限。

(二)通知債務人於確定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債權人未為此項通知,不得實行其留置權。

(三)債務人於確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且未提供其他擔保。

三、留置權的行使要注意什麼?

(一)債權人須按合同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這是成立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債權人沒有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則留置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僅限於合同,而非侵權行為。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必須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如貨物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承運人以其他手段佔有貨物,則構成侵權。

(二)債權與留置物佔有的取得必須基於同一合同關係產生

留置權成立的牽連關聯,體現為債權與留置物佔有的取得須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產生。在貨運合同中,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因所要留置的貨物而產生的,承運人不能因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拖欠本次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產生的費用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

(三)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着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比如説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義務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同時債權必須要與留置物是屬於同一個合同的,不然也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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