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會發生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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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會發生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會發生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由此,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51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是可以產生留置權的,行紀合同也是一種變相的委託合同,所以在權利義務上跟委託合同差不多。合同的種類有很多種,而行紀合同是其中一種大家比較少聽到的合同關係,也是常常出現爭議的一種合同。行紀合同關係中對於行紀人還有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很特殊的規定,尤其是在留置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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