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未經通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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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未經通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嗎?

可以未經通知直接訴訟解除合同嗎?

解除權人可以不經“通知”而起訴解除

第一,起訴解除實屬解除權人的無奈之舉。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影響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可以很好地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大多數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中,解除權人往往希望對方停止履行、恢復原狀,如果對方置解除通知於不顧,坐收漁利(租金),認為只要我繼續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報酬。此時的狀況對解除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其一,解除權人對自己是否正當行使瞭解除權,還未謂可知,其不敢貿然採取進一步的行為;其二,對方還享有異議權,一旦提出異議,可能會被判決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將會受到損失。所以實踐中解除人勢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訴,一併解決善後事宜。

第二,即使已經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訴。考慮到實踐當中,相當多的當事人並不知道有一個異議期,只是消極地置解除通知於不顧,且三個月的異議期有時對於守約方來説過長,為了儘早結束權利不明的狀態,更好地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應當允許其提起解除之訴。

第三,解除權系權利人的一種權利,可以放棄直接行使而以訴權的形式要求法院判決。法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既然是權利就應當允許權利人採取合適的方式行使,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應當允許解除權人對自己不經裁判可以直接通知解除權利放棄,因此解除權人可以不通過徑行通知的這種簡便方式行使其權利,而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除。

綜上,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為必要,但並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

二、法律依據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在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後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的,那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有違約或者是有其他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通知合同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如果説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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