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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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税收保全可以直接訴訟嗎?

可以直接訴訟的;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税務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務行政訴訟。

税務行政訴訟流程:

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税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佈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並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作為被告的税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二、税收行政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税務機關了解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税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税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税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的權利。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對税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税務機關、税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收保全存在的措施有任何的問題,那麼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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