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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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

一、企業承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羣眾訴訟);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應注意事項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1)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2)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

(1)資質情況;

(2)施工能力;

(3)社會信譽;

(4)財務情況

(二)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涉及到承包合同的問題,首先雙方在城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的內容來進行審核,確定好是符合雙方一致利益的,合同之中一旦進行簽字,則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雙方都應該對合同內容進行履行,一旦有不履行的情況,可以按照違約責任來進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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