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的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經濟合同糾紛發生後,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從經濟合同的地域管轄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經濟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好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事先規定好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從法院的級別管轄來區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涉外案件和重大的、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特別重大、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時,應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提供儘可能詳盡的證據材料。在遞交起訴狀的同時,還要遞交與被告數相同的起訴狀副本,以便人民法院轉給被告作答辯。法定代表人如能親自參加訴訟,要持證明自己身份職務的介紹信;如果委託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應填寫授權委託書。起訴時,還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訴訟費。案件審結後,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照比例分擔。
案件的管轄還和糾紛標的的大小有關,若標的足夠大,一審就可以由中級法院管轄。如果案件有重大影響,如有純商業行為之外的意義,地區高級法院可以提審,一審案件也可以有地方高院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