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合同提存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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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合同提存有哪些方法

辦理合同提存有哪些方法?

1、直接將提存物交付給提存部門;

2、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將提存所得的價款交給提存部門。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二、提存的辦理流程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物品交由提存部門進行保存,再由提存部門通知債權人來領取。如果物品不適合長期保存或者體積較大不方便運輸的話,當事人也可以採取先將物品進行拍賣,再將所獲得的錢交由提存部門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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