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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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油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和控制經營風險,提高經營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所屬單位)的合同管理。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控股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實施本辦法。境外控股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之間,以及所屬單位相互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合資企業章程、意向書、備忘錄及其他文件。

第四條 集團公司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專業把關的合同管理體制。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合同管理責任制,按照誰訂立、誰履行、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管理或審批以下合同:

(一)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

(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指定相關所屬單位簽訂的跨專業板塊項目合同;

(三)集團公司組織簽訂或審批的重大融資類合同;

(四)所屬單位簽訂的股權類合同;

(五)所屬單位簽訂的單項標的金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採購或支出類工程合同;

(六)其他權利義務關係複雜的合同。

所屬單位簽訂的單項標的金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億元人民幣以下的設備採購或支出類工程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後及時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所屬單位管理或審批以下合同:

(一)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

(二)以其下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

(三)集團公司授權其管理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八條 集團公司管理或審批的合同屬於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專業分公司、所屬單位管理或審批:

(一)集團公司授權專業分公司或所屬單位決策的項目;

(二)限制知悉範圍的海外項目及其他敏感項目;

(三)需要緊急處理的事項。

需要授權的,經集團公司批准後,由法律事務部辦理授權手續。

第九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是集團公司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查或起草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辦理簽約授權手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組織或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論證、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組織審查所屬單位上報審批的合同,辦理審批手續;

(五)負責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六)會同信息管理部門組織集團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組織編制、推廣使用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

(八)指導、監督、考核所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制訂本單位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二)組織本單位合同訂立和履行;

(三)審查或審批其下屬單位簽訂的合同;

(四)推廣應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五)推廣應用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根據需要編制本單位合同示範文本;

(六)指導、監督、考核其下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制度規定,堅持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合同訂立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訂立合同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組織合同談判、起草、簽訂工作,處理合同相關事務。

合同承辦部門是合同訂立的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應當做到主體、內容、形式合法,條款內容真實、準確、齊備,權利義務明晰、適當。合同中不得出現容易產生歧義或含混不清的條款,專門術語、專有詞彙應當做出定義解釋。

第十四條 除即時清結的小額交易外,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小額交易的類型和額度應當按照從嚴掌握原則,由所屬單位結合實際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訂立合同,簽約主體應當是法人或其依法辦理登記的分支機構。機關部門或未依法辦理登記的內設機構不得以其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除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外,任何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署合同。授權事宜按集團公司授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訂立合同應當按照選商、談判、審查、授權或審批、簽字蓋章的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程序訂立合同。

第十八條 選擇合同相對人,應當嚴格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和規定,通過比選和競爭方式進行。按規定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招標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干預選商活動,不得暗箱操作,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十九條 訂立合同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組織查驗合同相對人的下列資料:

(一)證明合同相對人依法成立並存續的登記文件;

(二)相關資質證書及許可經營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受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能夠證明其履約能力的財務、經營業績等資料;

(五)需要查驗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訂立對外投融資、技術及設備引進等重大或複雜的項目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成工作組,進行商務、技術、法律論證,擬訂談判方案,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談判簽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所屬單位訂立涉及為集團公司及其他所屬單位設定不競爭、市場承諾、知識產權許可等義務的合同,應當事先向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並根據集團公司確定的方案開展合同談判,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作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合同審查流程辦理合同審查手續,向合同審查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合同文本;

(二)確定合同相對人的有關文件;

(三)合同相對人資信情況説明及相關資料;

(四)立項批覆、可研批覆、會議紀要、投資計劃、預算文件及其他前置性批准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盡職調查、風險評估等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流程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合同標的額、類別及複雜程度設定。下列合同的審查流程可適當簡化:

(一)所屬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

(二)關聯交易合同;

(三)小額交易合同;

(四)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

(五)招投標過程中已進行商務、技術、法律審查,且招投標結果沒有重大改變的合同;

(六)合同審查部門參與談判、起草過程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專業分公司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合同進行商務、技術、法律審查:

(一)規劃計劃部門主要審核投資項目合同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發展規劃、效益標準和投資方向指導目錄,並已列入年度計劃或已按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合同標的金額是否超過已下達計劃或批准的總投資額。

(二)財務部門主要審核合同資金來源與使用,資產權屬、用途、使用方式和動用審批手續,以及資金結算、款項支付方式等財務資產事項是否明確、具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擔保合同所涉及的擔保條件、標的及金額與期限是否符合集團公司批准文件。

(三)預算部門主要審核支出類合同所支出資金是否列入集團公司年度預算、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相關費用標準,或已按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四)資本運營部門組織審核控參股公司章程的治理結構設置,審核股權投資(包括境外股權收購)、股權轉讓及重組整合事項是否已按有關規定獲得批准,以及上述事項所涉合同的交易安排是否符合相關批覆。

(五)外事部門主要審核合同文本及相關法律文件的外文表述是否準確,中、外文本所載內容是否一致。

(六)法律部門主要審核合同簽約依據是否完備,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完整齊備,權利義務約定是否具體、明確,各審查部門的意見是否需要協調,並提出是否具備簽約條件的審查意見。

(七)合同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和專業分公司相關業務的,按照其職責分工,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比照前款規定,確定本單位合同審查部門職責。

第二十五條 所屬單位訂立由集團公司審批的合同,應當在完成本單位審查後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合同及相關資料是否齊備進行形式審查,並按照簡捷高效原則確定審查部門和審查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合同經審查具備簽署條件的,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授權或審批手續;不具備簽署條件的,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責成合同承辦部門修訂完善後報審。

所屬單位上報審批的合同,條款存在重大缺陷需要總部有關部門幫助或參與談判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授權專業分公司、所屬單位審批的合同,專業分公司、所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授權文件規定行使審批權,每半年向集團公司書面報告行權情況,接受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合同應當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經本單位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本單位相關規定用章。

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合同專用章刻制、使用、廢止、銷燬等管理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濫用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後辦理報批手續。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公證或鑑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或鑑證手續。

第三十條 合同應當在交易發生前簽訂,不得先交易後簽約。

交易量難以確定的,應當在交易前與合同相對人簽訂框架協議,明確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單價或計價方法,意向交易量或暫定標的金額等主要條款。實際交易量的確認單應當作為框架協議附件。

因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形需要在簽約前交易的,應當在緊急情形結束後及時補籤合同,確認交易內容和後續責任。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一條 執行合同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合同執行單位)是合同履行的責任主體。合同執行單位包括:

(一)負責合同履行的合同承辦部門;

(二)合同簽訂後實際承接合同履行工作的其他部門或單位。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涉及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合同履行工作,並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合同執行單位負責全面履行合同,辦理合同履行中有關授權、異常情況報告、索賠、實施證據和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等事項,協調處理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合同執行單位應當熟知合同內容,嚴格履行公司有關業務規定,加強合同履行管理,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落實合同履行責任,確保合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

合同執行單位不得擅自放棄或怠於行使權利,不得擅自承諾合同約定以外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履行前向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進行合同交底,詳細説明合同內容,提示合同風險,明確履行要求。

第三十六條 依據總承包合同進行分包的,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將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進度、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分解落實到分包商,並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監督其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合同履行應當嚴格執行履行確認制度。合同履行中的關鍵環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和履行要求,明確專人作為簽字代表簽署確認文件。

簽字代表應當具備相應履職能力,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和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涉及對方違約或合同變更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簽署確認文件。

工程和重大物資採購類合同,簽字代表及其簽字權限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簽字代表或簽字權限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合同相對人。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風險評估制度,對履行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合同定期進行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或改變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告:

(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的;

(二)合同相對人分立、合併、解散的;

(三)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資質、許可等被撤銷的;

(四)合同相對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可能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

(五)合同相對人提出合同履行異議,可能產生合同糾紛的。

第四十條 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異常情形的,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等權利;

(三)協商、仲裁或訴訟;

(四)其他救濟方法。

第四十一條 合同變更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管理權限將變更協議送交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對合同做出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履行合同審查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合同實質性變更,指已生效合同中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發生變化,以及合同發生全部或部分轉讓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合同終止前,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做好尾款和税費結算、未決爭議及其他事宜的處理,不得遺留未決事項。

合同終止後,合同執行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合同規定繼續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三條 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對合同相對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錄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任何單位不得與履約記錄不良的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收集、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資料,並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合同履行資料主要包括:

(一)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項目建議書、資信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備忘錄、確認書、協議、批准書、擔保書、委託書、公證書、來往電文、正式合同文本和相關審批資料;

(二)有關合同修改、補充、變更、中止、轉讓、解除和調解、仲裁等資料,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貨物進出口海關報關單副本、商品檢驗、付款憑證等有關憑證;

(三)檔案管理部門和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保存的其他資料和證據。

歸檔的合同文本及資料應當是原件。沒有原件的,保存複印件,並附書面説明。

第四章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和示範文本

第四十五條 集團公司按照信息技術總體規劃,統一建設與ERP系統集成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另行建設、應用其他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 除下列合同外,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通過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運行。

(一)礦區服務涉及的與自然人簽訂的物業服務類合同;

(二)按照集團公司有關保密規定禁止上網運行的重大項目合同;

(三)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批准的其他合同。

前款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履行審查審批程序,並於每年年底前將合同訂立、履行情況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

第四十七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研究確定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升級業務需求,制定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業務管理規範,指導、監督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日常業務運行並組織處理相關問題。

集團公司信息管理部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與維護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與集團公司其他統建信息系統的集成和融合,實現信息數據共享。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實施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各項具體工作,建立運維管理體系,保障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規範、優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初始化設置,合理設置單位用户、個人用户及其權限,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定義系統流程,確保系統運行協調有序、安全規範、風險受控。

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數據質量控制機制,保證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錄入規範,及時準確填報合同相關信息,對錄入信息的質量負責。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數據質量,組織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合同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合同訂立、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管理和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梳理分析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功能完善或升級的業務需求方案,並按照信息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推行合同文本標準化。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組織編制並修訂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所屬單位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組織對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進行細化。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中固定性條款的,應徵得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同意。

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未覆蓋的交易事項,所屬單位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集團公司合同示範文本的體例、格式及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單位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確需使用非示範文本的,應當事先徵得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同意。

第五章 監督與 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執行單位應當對合同訂立、履行情況自查自檢,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合同管理情況,發現合同管理混亂、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相關部門和單位整改。

第五十五條 審計部門、監察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合同管理審計和專項監督。對審計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審計部門可通過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正在審查的合同進行抽檢。對審計部門提出的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應予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向審計部門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監察部門按照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視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合同訂立、履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國家有關行政機關查處的;

(二)與合同相對人、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集團公司或國家利益的;

(三)簽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虛假的合同;

(四)擅自拆分合同的;

(五)無授權、超越授權簽訂或變更合同的;

(六)隱瞞或不及時報告合同履行異常情況,產生不良後果的;

(七)擅自放棄或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失的;

(八)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承擔違約責任的;

(九)泄露合同商業祕密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合同謀取私利的;

(十一)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中油法字〔2007〕156號)同時廢止。

通過上文,小編以中石油公司為例,講解了油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其“辦法”包含的內容很多,從合同訂立、合同審核到合同履行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油田公司處於我們經濟發展的關鍵領域,建立合同管理辦法有助於提高企業總體管理水平,從而提升企業效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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