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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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

關於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

1、提存主體合格。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其中,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在我國,提存機關主要是指公證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法院、銀行等;提存受領人是債權人或者能進行受領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無效債權不能履行,當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債務雖然有效,但未屆履行期時,債務人也不能提存,否則就屬於提前履行,構成違約。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於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向提存機關交付標的物來代替向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債務人任意提存。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法辦理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在債務人履行不適當的情況下,債權人拒絕受領有正當理由,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地址不清或不詳,債務人通過正常途徑無法得知,從而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的情形。如果債權人雖然下落不明,但債務人仍可履行債務的,如債務人可向債權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履行,那麼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原因外,凡法律規定其他可以提存的情形的,當事人提存的,就是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債務人也可提存。

4、提存客體適當。提存客體也就是提存標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機關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物並應適於提存。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第2款的規定,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先由提存人提出提存申請,提存機關在收到提存申請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是否受理提存,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存條件的,提存機關作出予以提存的決定,驗收提存物並登記存檔,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有關的保管人保管,製作提存證書並交給提存人。

綜上所述,合同中提存的條件需要涉及提存人、提存受領人、當事人以及提存機關。當然,還需要有合法的提存緣由。其中,債務人是可以依法辦理提存手續的。據有關規定,如果債權人有正當的理由不接受受領,那麼債務人就沒有提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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