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訴訟時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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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訴訟時效是什麼?

返還原物訴訟時效是什麼?

返還原物訴訟時效是兩年。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返還原物訴訟中的主要主體是什麼?

(一)主體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對物的佔有的物權人。一方面,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他物權人,至於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獨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權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佔有權,也不能享有此種請求權。另一方面,物權人行使該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其所有或有權佔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佔,物權人已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在此情況下,才有必要返還。

(二)相對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為無權佔有物的人。具體來説,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相對人必須是現在佔有標的物並侵害物權人佔有的人。所謂現在佔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請求之時,仍然佔有標的物的人。現在佔有人包括直接佔有人和間接佔有人。物權人只有向現在佔有人提出請求才能使標的物實際返還給所有人。

三、返還原物的法律前提是什麼?

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應以原物的存在為前提。因為返還原物請求權就是為了保護物權的圓滿狀態,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實際上物權因其客體的消滅而消滅,此時物權人只能請求無權佔有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毀損,則物權人可以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並承擔修理、恢復原狀的責任,如果物權人遭受了損失,還可以要求無權佔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圍繞着返還原物請求權還可形成其他的一些請求權,如要求返還孽息、費用補償等問題。

每個公民都擁有自己的所有物權,如果被他人所侵害導致原物的所有權受到威脅的,從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兩年之內可以向法院對對方提起返還原物的訴訟,訴訟的時效是有着嚴格的限制的,而兩年之內沒有提交訴訟要求的,法院將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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