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責任的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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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責任的構成是什麼?

返還原物責任的構成是什麼?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權利人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所有權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依法要求該佔有人或轉得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為物上請求權之一種。在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受到侵害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恢復其原有權利狀態的基本手段;它充分體現了物權的歸一力和追及力。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費用負擔是什麼?

對於返還原物及孳息的費用,究竟應當由物權人負擔還是應當由相對人負擔,學者們的觀點並不一致:“物權人負擔説”認為,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應當自己取回其物,相對人僅負有容忍的義務,費用當然由物權人負擔;“相對人負擔説”認為,相對人應以積極的作為的方式完成移轉佔有的交付義務,並承擔移轉佔有的費用。

“分別負擔説”認為,在無權佔有是由相對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應自己承擔費用完成移轉佔有的義務,但在無權佔有是由物權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僅負容忍物權人取回其物的義務,而不必負擔返還費用;“共同負擔説”認為,在無權佔有非因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造成時,應依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分擔返還費用。

目前大部分人認為,在無權佔有是因可歸責於相對人的原因造成時,應由相對人負擔返還的費用;在無權佔有是非因可歸責於相對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過錯等)造成時,應考慮該返還是否對雙方當事人有益,對雙方有益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返還費用;僅對一方當事人有益的,應由收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返還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如果存在着一些物權法承擔相對應的一些責任的,比如説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當然得如果要想擁有這樣的一種請求權的話,便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比如説必須是有無權佔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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