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的實踐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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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的實踐情形是什麼?

一、主合同無效的實踐情形是什麼?

主合同無效的實踐情形是: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合同,是無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訂立這種合同的當事人,其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合同的法律效力方面的一些問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是存在着主從合同的話,從法律上面這方面來看,主合同如果是無效的,那麼從合同自然而然也就是無效的,畢竟從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具有很強烈的依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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