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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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實踐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交付標的物只能視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事實上,1995年《擔保法》早已通過對定金的規定修正了實踐合同的定義。其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沒有引起人們應有的重視。合同法繼擔保法之後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確地分開,實踐合同的概念必須儘快修正。

至於實踐合同的範圍,學者認為:“哪些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哪些合同屬於實踐合同,由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至今未見。我們認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目前見諸法條的,有如下數種: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二)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四)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解釋實踐法律行為稱:實踐法律行為系“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要交付實物或實施勞務,法律行為才認為成立,如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實踐合同,《合同法》第308條僅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貨物運輸合同屬於基於委託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條件是相互之間有信賴關係。如相互信賴關係不復存在,應允許託運人隨時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濟託運人的權利,又可以通過賠償損失平衡承運人的利益。因此,貨物運輸合同不能作實踐合同處理。另外,傳統學説多認為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性質屬於諾成性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性質屬於公證債權文書,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贈與合同即一般贈與合同,性質屬於自然債,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無論哪種情況,都排除了贈予合同為實踐合同的可能。

什麼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是和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對諾成合同的定義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諾成合同為合同的基本形式。相對而言,實踐合同是特例。實踐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但交付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還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則大有疑問。傳統觀點一般認為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換言之,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認為:“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實踐合同最主要的就是要雙方表達的方式一致,雙方達成的條件一致,這樣合同才可以算是成立了,實踐合同比一般合同的條件要多一些,風險也要大一些,所以,在達成實踐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交付標的物,這樣雙方的合同才算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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