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與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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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與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是什麼關係?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係比較複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範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變更合同內。

2、變更合同的免責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實踐,變更合同時,主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變更方或者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而變更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原義務不能履行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擔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是,在當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該方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情勢變更,也可比照適用不可抗力的辦法處理。

(2)其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時可以免責的。在合同明確規定免責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文從合同變更追究違約責任和合同變更免責情況兩方面入手,介紹了合同變更與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關係。兩者的關係還是比較複雜的,如果合同變更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並且是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雙方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單方面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不按照之前合同內容履行,那麼其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所以説,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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