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構成具備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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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構成具備條件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構成具備條件是什麼

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説,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2、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4、各負其責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係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係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成立且有效為基礎,在合同成立前,因過失而致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請求損害賠償,而須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賠償。違約責任救濟的是履行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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