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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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人責任有什麼?

無權代理人責任有什麼?

無權代理行為人承擔的責任:當無權代理行為不被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行為歸於無效,所訂合同的效力不能發生,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損失,皆因代理人無代理權而造成,為了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保護相對人利益,法律規定無權代理人應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未對該行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無權代理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實施無權代理行為之後,被代理人未對該行為進行追認,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行為進行追認,那麼認定為該代理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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