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技術合同的規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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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技術合同的規律是怎樣的?

認定技術合同的規律是怎樣的?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

第一章 一般規則

第一條技術合同認定應當遵守《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技術市場政策,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本規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法律上、技術上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和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

第三條技術合同應當是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依據《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

經濟合同、勞動合同、承包經營合同以及合資、聯營協議等非技術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標的包括技術、勞務、工程、經營承包和聯合生產等多項內容的協議,其技術交易部分能單獨成立並分訂合同的,可以申請認定登記。

第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具有關證照。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當事人為法人的合同,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當事人為公民的合同,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為法人聯營的公司,應當有聯營組織的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聯營組織的印章;聯營組織沒有印章的,應當加蓋組成聯營的各單位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當事人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民辦科技機構、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私營企業的合同,應當有負責人或者代表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該組織有印章的,應當加蓋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六條 以法人內部職能機構、課題組和羣眾組織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不予登記。但有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情況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就列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科技攻關項目所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技術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國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項目執行部門的批准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單列類別登記。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應當有上級機關的批准文件。

企業的上級機關指批准其成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的部門或者單位;事業單位的上級機關指主管其業務的縣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機關。

第九條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築、食品、醫藥、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應當提交貫徹執行國家公共安全和行業許可制度有關規定的情況説明和有關證明。合同認定登記後,有關説明材料和證明視同合同附件一併存檔。

第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或者屬於國家技術政策規定應當淘汰的技術和限制其繼續發展的技術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就轉讓技術成果或者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提供技術成果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職人員應當提交所在單位關於該項技術成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證明;

(二)離休、退休人員應當提交原單位有關技術成果權屬的證明。

合同所涉及的技術成果屬於本人離休、退休前原單位要求本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對外轉讓的關鍵性技術或者本人自離開原單位起一年內繼續進行原單位的研究開發課題、履行原單位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三)調動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原單位和所在單位有關技術成果權屬的證明;

(四)停薪留職人員應當提交留職單位或者有關單位關於技術成果權屬的證明。

單位與個人就技術成果權屬有爭議的,可以請求所在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確認並出具結論。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缺少下列基本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沒有標的或者標的空洞,同行專業技術人員無法瞭解具體技術內容的;

(二)沒有價款、報酬、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的;

(三)存在其它重大缺陷,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約定給付定金,申請時尚未給付定金的,不予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約定財產抵押,申請時尚未履行抵押手續或者以其不享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的,不予登記。

第十五條 就約定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訂立保證條款的,保證人未在合同上簽名、蓋章;

(二)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沒有在保證合同上簽名、蓋章;

(三)保證人為機關、機關職能機構和無相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六條就通過中介機構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合同中應當有中介條款,或者附有委託方與中介方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中介條款或者技術中介合同應當具備《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的主要條款。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約金超過合同價款、報酬以及使用費總額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履行合同的結果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條款含有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根據事實能夠確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屬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屬於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約定以下列方式提交有關成果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確認其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範圍,具體原則是:

(一)技術文件,以通常掌握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盤、磁帶、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樣品、樣機和其他產品,以進行必要試驗、驗證和掌握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限於1套,試驗裝備一般應限於1~2套。

前款超過合理數量的部分,按經濟合同處理。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二條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基本認定條件是:

(一)有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

(二)有明確的合同標的,且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有相應的技術進步特徵和技術創新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可以認定為符合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

(一)新產品開發;

(二)新工藝開發;

(三)新材料開發;

(四)新的技術系統開發;

(五)其他新技術的開發。

第二十四條在基礎性研究和應用研究基礎上就有明確工業化、商業化的目標和前景的科研課題,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就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就小試技術成果、中試技術成果進行工業化、商業化開發的課題,有技術進步特徵和技術創新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可以直接應用於生產實踐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研究試驗機構的技術改造項目,確屬具有技術進步特徵和技術創新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包括:

(一)總體技術改造;

(二)成套設備和試驗裝備的技術改造。

但就一般設備的維修、改裝以及常規的設計變更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國外引進技術、設備的創新改造項目,確屬在消化、吸收基礎上進行創造性的研究開發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簡單仿製的除外。

前款活動違反與外方所達成的協議,侵害外方技術權益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除不予登記外,應教育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

第二十八條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的單項課題或者系統工程等研究開發項目,確屬有技術進步特徵和技術創新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僅以提出規劃和工作計劃為內容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計算機應用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製造及其系統等研究開發項目,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對應用軟件複製、仿製、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除外。

第三十條自然資源、生活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有明確技術進步特徵和技術創新內容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範圍。但僅以提出規劃和工作計劃為內容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經完成工業化、商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和類似的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調整;

(三)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鑑定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基本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

(二)合同標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權屬約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無專利證書複印件或者在專利權終止和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範圍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通訊、醫療衞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能夠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可以含有公開技術成份或者公開技術的組合。但該項技術成果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可以直接從公開情報中取得的,不予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的,不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符合技術開發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開發合同重新申請。

第三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技術轉讓合同:

(一)專利權已經終止;

(二)非專利技術成果,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

(三)其它不具有技術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

前款規定的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或者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或者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僅為一般的商業祕密和數據,不構成一項完整的技術方案,或者標的為依靠個人技能和經驗掌握的技術訣竅,無法認定其技術內容的,不屬於技術轉讓合同,不予登記。

第三十九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高新技術產品,未約定轉讓技術成果的,不屬於技術轉讓合同,不予登記。隨產品提供用户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説明,不屬於技術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諮詢合同應當是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的基本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為科技決策服務所提供的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四十一條 下列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宏觀決策的項目,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諮詢合同標的範圍:

(一)科技發展戰略的研究;

(二)科技發展規劃的研究;

(三)技術政策和技術選擇的研究。

第四十二條 下列為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技諮詢項目,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諮詢合同標的範圍:

(一)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技術改造和成果推廣等的可行性分析;

(二)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三)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和技術轉移的技術預測;

(四)就專項技術進行的技術調查。

前款項目中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的,可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十三條 下列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對技術成果和專業性技術項目有關決策提供諮詢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諮詢合同標的範圍:

(一)技術產品和工藝分析;

(二)技術方案比較;

(三)專用設施、設備的安全對策。

前款項目中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的,可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十四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諮詢合同標的範圍。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五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標的為引進先進理化測試儀器,就其技術性能進行可行性分析,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諮詢合同標的範圍。但屬於引進設備合同一部分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六條就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

第四十七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法律、社會等非技術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儀器、設備、材料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應當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基本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

第四十九條 下列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範圍:

(一)設計服務,包括:

1、改進現有產品結構的設計;

2、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的設計;

3、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專用設備的設計;

4、引進設備和其他先進設備儀器的測繪和關鍵零部件及國產化配套件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

1、工藝流程的改進;

2、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

3、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

1、新產品、新材料性能的測試分析;

2、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3、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調試。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第五十條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範圍,按技術培訓合同予以登記。但就職工培訓、文化學習和按行業、單位計劃進行職工業餘教育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技術中介服務的項目,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範圍,按技術中介合同認定後與經中介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一起登記。但就不含有技術中介服務內容的各種居間活動除外。

第五十二條 就下列項目訂立的合同,其履行確需進行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並有較大解決難度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範圍:

(一)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

(二)為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三)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技術評價。

但是,前款各項屬於一般經營業務範圍的情況除外。

第五十三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複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和體檢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户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四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上述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提取獎酬金手續前補正。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對合同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第五十四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款項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金額。但是,本規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合理數量標的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等實際收益。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提取獎酬金,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五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包含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內容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的報酬,可以視同技術使用費計入技術交易額中。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為公民個人的技術合同,履行合同所實現的實際收益,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税的,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二、技術合同備案要求是什麼?

技術合同備案要求具體如下: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技術合同被劃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不同合同的認定條件是存在差異的,若是已經與單位、公民簽署了技術合同,若是想要辦理合同的認定登記手續,那麼需要先確定自己與他人簽署的哪類技術合同,然後判斷自己是否滿足合同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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