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出口限制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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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出口限制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出口限制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出口限制的法律規定是國家出台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另行發佈)中的禁止出口技術,不得出口。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時,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 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科學技術部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許可。

因申請內容不清、申請材料不完備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後材料之日為申請日。

第七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並有利於促進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產業出口政策,並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第八條 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國科技發展政策,並有利於科技進步;

(三)出口成熟的產業化技術是否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並能帶動大型和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濟技術合作;

實驗室技術,鼓勵首先在國內開發,轉變為產業化技術後再出口。國內暫不具備條件轉化應用的,則應在國家利益不受損害並取得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術是否成熟可靠並經過驗收或鑑定。未經驗收或鑑定但已經生產實踐證明的,應由採用單位出具證明。

第九條出口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製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1至3年。

在申請出口信貸、保險意向承諾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金融、保險機構憑《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條 對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對於技術合同出口限制的相關規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技術合同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技術合同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那麼是可以根據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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