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不違約責任條款是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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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不違約責任條款是需要執行?

合同無效不違約責任條款是需要執行?

合同無效不違約責任條款是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後,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過錯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二、合同沒有違約條款怎麼辦

只要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法律對違約方採取的強制制裁措施。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同無效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如果説符合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話,就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是屬於無效的,之後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身的義務,因為此時合同從一開始都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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