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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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保險合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裏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區的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本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本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保險合同提起民事訴訟歸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自己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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