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風險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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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風險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一、交通事故風險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簽訂?

交通事故風險代理合同是需要簽訂的,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3、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4、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二、風險代理律師收費規定內容是什麼?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1、人身損害案件不首推“風險代理這種收費方式”給受害人;

2、給受害人推薦正常政府指導價的方式進行代理;

3、坦誠布公,遇到問題及時溝通解決,受害人開始不知道相關法律方面,但是隨着案件的尾聲,會知法的內容越來越多,當沒有達到當初意願數額的時候,受害人當然不能接受當初約定的代理費事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風險代理,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風險代理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代理費用方面存在着一些差異性。風險代理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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