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第三人違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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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中第三人違約,可以要求行紀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委託人的違約行為致使行紀人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第三人不得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損害賠償,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只能先承擔責任後,再向委託人行使追償權。

行紀合同第三人違約怎麼處理?

如果第三人違約,致使行紀人不能履行對委託人的義務的,委託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此時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紀人承擔責任向委託人履行後,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一)行紀人的違約責任

結合實踐行紀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從事行紀活動的費用依法由行紀人負擔,而委託人墊付的,行紀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2)行紀人佔有購進或銷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污染,應當對委託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買入行紀中,包括行紀人以自己費用再購進委託人所要求的委託物);行紀人對購進或銷售的物品佔有期內,發生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3)賣出的委託物由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在其損失範圍內負責賠償;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沒有合理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行紀人未按照委託人委託指示辦理行紀事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代購的物品高於委託人指定的買入價,又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行紀人自己補足其差價;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以低於合同規定價格銷售委託物,應當由行紀人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5)行紀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對接受該委託事務的第三人行為承擔責任,第三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行紀人應負責賠償。

(6)行紀人對於購進物品存在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並可要求行紀人繼續履行行紀合同或者賠償損失。

(7)行紀人未按合同規定,將購入的物品或者代銷的價金及時交給委託人,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在辦理委託事務過程中,對於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託人的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應補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還應當按未交付部分的總金額,償付委託人延期交付委託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8)行紀人對於自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負有直接履行的責任,若因行紀人自己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外,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賠償委託人實際的經濟損失。

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應當向委託人履行第三人的義務;因此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行紀人承擔責任後,可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過,因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該不能履行時,委託人應當自負後果。

(9)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因自己過錯造成委託人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紀人支付的違約金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委託事務的價值總額。此外,行紀人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應依約定相應減少或者免除報酬。

(二)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結合實踐,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委託人在收到行紀人完成委託任務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收或遲延接收工作成果,應按合同規定,向行紀人償付違約金;因此造成行紀人損失的,應賠償行紀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於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或遲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紀人保管時,委託人應當支付保管、保養費。對於拒收的物品,在行紀人代為保管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行紀人的原因發生物品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污染的,由委託人承擔損失。此外,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仍拒絕受領工作成果的,行紀人可以依法提存該成果,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2)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行紀人依法提存委託物的,委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3)委託人接到行紀人關於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後,應儘快作出處理答覆,不予答覆的,視為默認,即同意行紀人提出的處理意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4)由於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後,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通常情況下,如果行紀合同繼續履行,除應順延履行期限外,委託人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償付違約金;造成行紀人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委託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義務時,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除了繼續支付這些費用外,還應償付行紀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和利息。

(6)委託人擅自變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向行紀人償付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行紀人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委託人支付。

(7)委託人因其過錯造成行紀人其他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既有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委託人、行紀人、第三人。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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