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違約合同履行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5W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間,因限購政策原因,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導致房屋無法過户,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定金、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利息返還買受人。

限貸違約合同履行怎麼處理?

政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因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中介機構的中介費用,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

但是,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最終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無需支付中介費,同時可以要求居間人在其過錯範圍內賠償自身損失。

注意事項:

注意區分合同解除權請求基礎,即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是政策變化還是當事人的違約行為。

如負有合同備案義務的開發商遲延履行合同備案手續;負有過户義務的二手房出賣人遲延履行過户手續;出賣人未完全履行貸款申請的配合義務,如違反上述義務導致本可在政策出台前取得貸款的買受人貸款不成,或者遭遇限購令限制,無法過户的,不適用前述規則

買受人因限貸政策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出賣人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中介機構主張的中介費用,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受人因限貸政策客觀上無法辦理約定的按揭手續,最終合同無法履行的,買受人無需支付以合同訂立為條件的中介費用。但居間人要求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委託人應當支付。但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最終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無需支付中介費,同時可以要求居間人在其過錯範圍內賠償自身損失。

由於房屋限貸是因為政府規定和導致的問題,所以與雙方之間的協議是沒有關係的,如果有因為限貸而導致違約情形產生的話,那麼是不能夠要求違約一方進行支付賠償金額的。只能夠要求其對於房屋中介或者是一些其他中間房屋活動所需要支出的費用進行相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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