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主體變更合同要重新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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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根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若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需要與主債權的轉讓同時進行,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主體變更合同要重新籤嗎

因此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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