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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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嗎

一般來説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嗎

撤銷權不都是形成訴權,贈予撤銷權就是形成權,但不屬於形成訴權。形成權是指單方行為就能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化,而不需要以對方的同意為要件,通常是以明示方式行使,通知到對方即可以生效。除贈予撤銷權外,需要通過訴訟方式完成,屬於形成訴權。

形成權分兩種:

第一個形成訴權,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提起。好像只有四種,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情勢變更而帶來的變更全或者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有點爭議,法律規定可以起訴,實際上是不能通過通知撤銷)

第二個單純形成權,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的方式依單方意思表示直接形成法律效力。比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善意相對人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撤銷權,合同中的解除權,等等,非常多。

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如果雙方在撤銷權的行使上產生爭議的話,可以依據有關撤銷權行使標準。以下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於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並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説該行為有害於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一般如果撤銷權是通過訴訟方式來進行的話,那麼就屬於形成訴權。否則其他方式所進行的撤銷權不屬於形成訴權,比如贈與的撤銷權,其屬於形成權的另一種,是單純形成權。單純形成權只需要較為簡單的方式就能夠直接產生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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