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混同終止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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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混同終止指的是什麼

一般合同混同終止指的是什麼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係絕對消滅,並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裏所説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合併;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於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二、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於合同的終止以致當事人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混同終止指的是在合同當中將債務人和債權人規定為同一人,出現該情形的話,那麼該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無效的。一般出現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原本的債務債權人進行合併,這樣就會導致債務債權人都屬於一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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