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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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1、風險負擔的移轉採用交付主義

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含義

交付指買賣標的物佔有的移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在風險移轉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因此: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自完成動產交付時,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動產交付,即使尚未辦理過户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4、只要出賣人不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但出賣人有其他非根本違約行為,買受人雖應承擔風險,但買受人仍可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如果出賣人的交付本身構成根本違約,那麼出賣人的交付就約等於沒有交付,所以風險就不會發生移轉。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如保險單、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等)的,只要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風險也發生移轉。

二、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定有哪些?

1、貨交第一承運人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就完成了現實交付,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需要運輸包括兩個因素:指約定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

2、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依法提存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後,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出賣人依法提存後,風險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就是屬於把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風險的處理方式,對於此方式就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流程來進行辦理,但在合同中有約定的還是要按約定來進行處理,對於沒有約定的那麼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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