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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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
對於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依公約第67條的規定應依下列方式轉移風險:
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
(1)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後,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
(2)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2.對於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轉移。
對於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依公約第68條的規定是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運輸中銷售的貨物,不存在交付承運人的問題,因為貨物已在承運人的控制下了,所以從合同成立時就轉移風險。但由於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
3.其他情況下貨物的風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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