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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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嗎?

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嗎?

在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尚未生效的時候,其實也是允許解除這種類型的合同。至於該如何解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此時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後解除,另一種則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來解除未生效但是成立的合同。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當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的約束力是在合同的當事人履行了權利義務時才產生的,而未生效的合同沒有履行權利與義務。

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備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説一方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但它已經成立,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法律保護的內容就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謂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備後,未生效合同將成為生效合同,獲得“實質拘束力”,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確定無法補齊時,未生效合同終成為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下合同可解除?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為一些合同雖未生效,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守約方的權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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