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條款該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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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條款該怎麼約定

在發生合同爭議的時候,若當事人要想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話,則事先必須要有相應的仲裁約定才行,通常就是在合同中進行仲裁條款的約定,那到底合同仲裁條款該怎麼約定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合同仲裁條款該怎麼約定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約定仲裁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訴訟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範。如:“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在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仲裁機關仲裁”、“爭議由本有關部門仲裁”、“爭議在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ⅹⅹ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以上這些約定,在糾紛發生後,申請仲裁時,會被認為約定不明確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請。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如有的合同中約定:“爭議可提交A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有關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的約定,往往在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會就申請何地仲裁機構仲裁發生分歧,此時根據新仲裁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説,這樣的約定不僅沒有達到簡便快捷地解決糾紛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煩。

3、在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如有的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根據我國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由於這種協議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會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約定,其仲裁申請不被受理。

當事人要注意上述三方面的內容,不能有約定但約定的不清楚。同時,在約定的過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否則的話就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當然,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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